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学习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协助宪法各法律的实施
第四条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六条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七条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第八条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第1页共5页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第九条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