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镇村招商引资政策规定为了充分调动全县各乡镇、各村组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全县对外开放水平,努力营造全民招商引资的氛围,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政策乡镇和村组可以利用现有的废弃厂房、闲置场地,以出让、承包、租赁等形式,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问题,吸引各方投资
二、鼓励政策(一)乡镇或村组引进的工业性项目,顶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企业实现的各种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招商乡镇或村组
项目落户在县产业园区或其它乡镇、村组的,项目建成后,县政府对有关乡镇或村组给予一次性重奖
(二)乡镇或村组引进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项目建成后,5年内项目上缴财政收益部分全额返还乡镇或村组,从第6-10年每年按财政收益部分的20%返还项目所在村组
(三)乡镇或村组引进的社会(不含国家投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按固定资产的0
5%—2%一次性奖励有关人员
三、环境保护(一)凡落户乡镇或村组的引资项目,有关手续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办理,县政府给予挂牌保护
(二)县级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乡镇政府负责落实企业所需的水、电、路、讯等公共设施,并确保公用设施良好无损,运营正常,相关费用执行最低标准
(三)对引进的项目,由乡镇政府成立包抓领导小组,并明确一名领导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待遇政策(一)落户乡镇或村组投资兴业的客商和家眷,享有与县内居民同等的待遇
(二)对有突出贡献的客商,符合条件的,授予“优秀投资客商”称号也可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
(三)对投资公益事业的客商,根据投资规模和社会效益,第1页共2页适当表彰功德,或进行冠名等
五、奖励和其它(一)引进产业性项目的乡镇或村组,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实行一次性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500万元(含5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10‰
奖励引进乡镇或村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