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招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秩序,保证有关考试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的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一考试”)
第三条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管理的法规、规章
第四条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违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主管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中心办理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的日常具体工作
地方的考试管理处罚,由地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
第六条在职人员违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招生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有关纪检组织处理
第二章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七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的30%-5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第1页共5页第八条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九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准参加下一年度的全国统一考试:(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二)夹带的;(三)接传答卷的;(四)交换答卷的;(五)抄袭他人答卷的;(六)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七)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八)将试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