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执行制度的法律剖析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也称代位执行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对本案申请人的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进行强制执行
当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相当部分围绕着债权的执行而开展,这对缓解"执行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就当前来讲,我国尚无专门的强制执行法,在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问题上,现行法律规范仅就执行到期债权作了相当宽泛和原则的规定,由于内容简单,对象单一,甚至在个别条款中出现理解上的逻辑冲突,使得这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人民法院在该领域内执行工作的开展和具体操作,如何进一步扩展和明确被执行人可执行债权的范围,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是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一个亟需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在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尝试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问题作些探讨
一、现行债权执行制度的适用条件1、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意见》第300条和《规定》第61条都规定对"到期债权"才能执行
若要第三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该债权必须是清偿期限己届满,否则不能
对未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无履行请求权,申请执行人也自然无从代位行使
关于债权是否到期应作具体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也无约定期限的,原则上被执行人可随时要求第三人清偿
与此相应,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
对于未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得申请代位执行,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
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极端的做法:一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就立即适用对被执行人第1页共8页债权执行程序,这显然于法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