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的相关法律问题社会上争议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是:1、做亲子鉴定的条件;2、是否可以强制进行亲子鉴定;3、拒绝做亲子鉴定的结果
司法实践中,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法院审案的权威性,尽快在立法环节上取得突破,是解决矛盾、稳定家庭乃至社会的迫切要求
目前仅有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但上述规定不明确,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
(一)进行亲子鉴定的条件1、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申请
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是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2、被鉴定人同意亲子鉴定
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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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法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面诉讼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对另一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
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