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八小时外监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八小时以内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和延伸监督管理的视野和范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守则》以及江纪发[2001]34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本系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信用社全辖系统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监督管理的内容第三条全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1
不准与服务对象之间有不正常的交往和经济往来
不准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规违法经营活动,以权谋取个人私利
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结算、提现等金融业务
不准泄露、出卖合作金融秘密
不准利用职权接受宴请、高档消费或收受贵重礼品、有价证券
不准参加有碍公务的宴请、旅游、出国访问、营业性娱乐等活动
不准参加封建迷信、聚众赌博、吸毒或参与嫖娼、卖淫等活动
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伙同他人经商办企业以及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
不得在企业报支任何费用
不准发表、散布和传播有损单位、集体形象的言论,参与影响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的活动
不准有其它违反社会道德、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四条实行分级负责制,联社主任对全系统工作人员“八第1页共3页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和挂钩联系的基层社的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负督查领导责任
第六条联社机关职能部门和基层社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市联社人事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查处违纪违规案件
第四章监督管理的方式第八条严格实行工作时间以外的监督管理制度
实行用权制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