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探究[摘要]在个人所得税法方面,政府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保持平衡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应该遵循轻税原则,降低税负,并且合理分配纳税负担
政府可以适当调整税率、税收起征点、纳税模式和纳税申报单位等内容
这样的改革应该是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应该持续一个很长时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模式1994年以前,中国有三部个人所得税的法规,分别适用在中国工作的三类纳税个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适用修订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中国居民适用《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中国企业主适用《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虽然这三部旧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它们之间互相抵触,在执行方面也有问题
因此,1994年,三部旧的个人所得税收法规经过修订,合并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这次修订简化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提高了行政执行效率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管理机关发布的有关税收征管的通知,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体系
由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结构的变化,国家有关机构正考虑对个人所得税制度做进一步的改革
本文主要探讨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计、税收起征点、纳税模式和纳税申报单位等四方面的问题,为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行初步理论探索
一、税率设计税率是衡量一个税种对社会影响的关键因素
国家确定税率需要考虑国民的负担、国家财政需求、税收成本和经济发展状况
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基本上是超额累进税率或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形式
有少数国家采用单一的比例税率
中国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上也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形式,即按所得的种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按收入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