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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度一、问责事项第一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局机关的决定,政令不畅的;(二)对上级有关部门或局机关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第二条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涉及本地和部门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专家咨询、法律把关、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集体决策和报批的;(二)涉及安全生产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整治项目资金安排和行政许可等,不经集体讨论和上报审批的,个人擅自决定的;(三)违法违规擅自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造成不良后果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四)职责范围内因决策失误,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和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第三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因私接待报请服务对象进行招待或在服务对象中报销相关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截留、滞留安全生产罚没款或其他项目款的;(四)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扰行政执法、执纪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第四条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第1页共26页办的;(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三)对服务对象和上下级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第五条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研究解决的;(三)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安排的。第六条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不认真执行机关政务公开规定,对服务对象隐瞒应公开项目的;(二不配合、不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三)干预、阻挠、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第七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二)编制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局领导和公众的;(三)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四)隐瞒事故或案件真相,歪曲事故或案件事实,或瞒案不报的。第八条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当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积极采取措施力所能及组织救助的;(二)对下级安监部门和监管服务对象汇报和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不研究解决,不明确回答,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落实首问责任的;第2页共26页(四)在行政执法中对监管对象的申辩加重处罚的。第九条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在工作中,对各种办公费用开支不励行节约,造成较大浪费的;(二)在公务接待中攀比享受,高消费娱乐的;(三)利用工作之便游山玩水,占用公款的。第十条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科室或监管对象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包庇、袒护、纵容的;(二)发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重大不实评估评价问题的;(三)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指出或督促整改事故隐患,造成检查对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督促责任单位整改或包庇、隐瞒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四条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二章问责方式第十一条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初步调查,需要进一步立案查处的,按职责权限报上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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