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某区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加快建设新时代的新xx,不断开创京津保地区率先联动发展新局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含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新型政商关系是“亲”和“清”的政商关系
“亲”是指政商之间要坦荡真诚接触交往,公职人员要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企业要遵纪守法搞经营,满腔热情谋发展
“清”是指政商关系要清白,光明磊落,公私分明
公职人员与企业有交往但不能搞交易,有联系但不能谋私利,既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拒商远商
第二章优化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第四条全面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各项政策
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细化相关配套措施,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
第五条公平公正对待非公有制企业
不得制定针对非公有制企业显失公平的规章制度、不得设置排除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的内部操作标准、不得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和PPP项目等项目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不得作出实质上排除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的行为
着力做到“四个保障:保障非公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保障非公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保障非公制企业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保障非公制企业在项目审批(备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