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摘要
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规范和完善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已刻不容缓
投资者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这两种民事赔偿制度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也是最后的救济手段
然而,它存在以下矛盾之处,即股民集团诉讼程序法上的可操作性和缺乏实用性的矛盾;股东代表诉讼普遍的实用性和缺乏操作程序的矛盾
因此,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对现有法律框架进行整合和完善已是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民事赔偿、集团诉讼、代表诉讼一、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及其诉讼形式(一)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特点及其必要性所谓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是指上市公司投资者的财产权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后,依法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当投资者要求赔偿的请求以诉讼形式诉至人民法院时,则这种诉讼构成了证券市场特有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
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有其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点:第一,从投资者诉讼的愿望而言,它表现为一种给付之诉,即要求加害人对自己所受的损失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
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或经济行为,这是由投资者是通过证券市场而参与经济活动的特性所决定的
第二,主张损害赔偿权利的主体具有两重性,即既是形式权利人,又是实质权利人
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主体既可以是为自己的利益(实质权利人)而起诉,也可以是为公司的利益(形式权利人)而起诉
第三,受害人往往人数众多,赔偿金额巨大
有权利就必然有救济
当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既要建立一种民事赔偿的救济措施,又要建立对不法行为人的惩戒措施
前者通常表现为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后者则表现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
我国利用行政和刑事执法手段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的做法已有十数个年头,但这些执法手段只是部分地抑制了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而投资者权益并未得到充第1页共21页分保障
这种重行/刑轻民的现象已严重阻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