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储备粮制度第一条根据《**县非常时期粮食市场应急调控预案》(余府发[**]11号)关于建立地方粮食储备的精神,为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确保地方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储备,由县级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代收代储,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动用。第三条地方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和稳定本县粮食市场,应对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的突发事件和今后各种原因可能引发的非正常情况,保障全县粮食供应。第四条县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工作,规划地方储备粮总体布局,制定地方储备粮的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地方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储备粮储存规模,在每年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地方储备粮的所需利费。储备粮的利费补贴,按照中央储备粮的标准执行,即: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公斤原粮0.08元;收购贷款利息按粮食进价成本及银行当期利率据实补贴;轮换费用按3年一个周期,每储存1年每公斤原粮补贴0.04元。储备粮存储期间,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常损耗和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失,由县财政负担。储备粮轮换期间的费用、利息补贴,照常计补。县财政局应按季预拨储备粮的利费资金,年度终了后结算,并负责监督费用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在费用、利息补贴落实后,由储备粮承储企业向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解决。(一)地方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地方储备粮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要,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二)地方储备粮贷款按照“钱随粮走、库贷挂钩、购贷销还、全程监管”的原则,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地方储备粮的第1页共4页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本息。(三)地方储备粮贷款期限按实际储备期限确定。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息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利息政策执行。地方储备粮贷款除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另有规定外,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四)承储企业在实施地方储备粮的轮出或销售时,必须将贷款及时足额存入县农业发展银行帐户,不得挪用。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不得与非储备粮和其他储备粮混存。第八条县粮食局要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管理科学、储粮安全的原则,做好地方储备粮的保管工作。第九条承储单位应当具备地方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测、相应仓库设施、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等。第十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认真执行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对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仓廒储存和管理;(三)未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变动储备粮储存地点;(四)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帐实相符、管理规范,每月及时向县粮食局、财政局报送相关统计报表;(五)按照县粮食局和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发的入库和出库的通知要求,按时组织地方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并将地方储备粮调入和调出情况向县粮食局、财政局报告。(六)严格遵守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有关规定,不得挤占挪用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七)不得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参照中央储备粮实行计划管理。稻谷3年为一轮换周期,原则上每年轮换三分之一,但3第2页共4页年必须全部轮换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轮换周期,提前进行轮换。储备粮的轮换,根据所储存粮食的入库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储存粮食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储备粮轮换计划由承储单位向县粮食局申报。每年第一季度,由县粮食局编制轮换计划安排,并与县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达计划,承储企业组织实施轮换。储备粮的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架空期的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县财政不予负担。第十二条购入地方储备粮,由承储企业在县粮食局监督下,采取招标或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