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的选举办法及职责1、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建立(1)工会章程规定
"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2)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3)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2、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确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应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3、基层工会《选举办法》XX市××局(公司)第×届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1)、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次大会选举产生XX市××局(厂、公司)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名;XX市××局(厂、公司)第×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
以上选举均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第1页共6页举办法进行
(3)、大会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选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