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依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城镇房屋租赁条例》、《重庆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坐落于重庆市,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此房屋仅作为家庭居住使用,不可作为商业(营业、办公等)、仓库、员工宿舍等用途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并由乙方做出相应的赔偿
第三条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第四条租金及押金(一)该住房的年租金是(大写),逾期超过1周未支付,之后将按照每天100元收取滞纳金
(二)押金:人民币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物业管理费(年月日前)由甲方承担,物业管理费(年月日之后)由乙方承担,自租赁期起始之日起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燃气费(6)物业管理费(7)卫生费(8)上网费费用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支付情况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