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诫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诫勉是指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负责同志、组织部门负责同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谈话,对其进行警告、批评教育和帮助,要求其限期改正的制度
诫勉是教育领导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
第三条诫勉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则、严肃纪律、讲究谈话方法、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
第二章诫勉的依据和内容第四条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及其组织部门掌握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主要通过以下渠道:1、检查工作和年度工作考核
2、组织部门的考核、考察
3、经有关部门、机构初核的群众举报
4、有关组织、单位向上级党组织及组织部门的正式反映
5、其它可靠途径
第五条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及组织部门发现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时,应对其进行诫勉:1、散布不符合四项基本原则要求的言论
2、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年度工作考核排名末位
3、在重大事项的决定、干部任免等问题上,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有关规定
4、搞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和正常工作
5、有违反职业道德,不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6、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第1页共3页检点,损害党的干部形象,损人利己
7、在廉洁自律方面,对自己及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格,造成不良影响
8、领导干部出现其它问题,组织认为应当诫勉的
第三章诫勉对象和责任第六条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凡出现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都是诫勉对象
第七条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及组织部门负有诫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