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矿领导带班制度为了加强领导干部下井管理,强化井下现场管理,落实“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工作要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晋煤安发【2010】1134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及上级其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1、带班人员范围
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
2、带班次数
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并履行请假手续,报矿长批准,同时将实际带班人员姓名报矿调度室
1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7:10,中班15:10,夜班22:10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20日前由安监站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1、检查矿井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各级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第1页共11页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4、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正常生产情况下,按照矿井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决策程序指挥、协调井下安全生产,不得替代现场队长、班组长的指挥,不得随意更改安全技术措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