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愿权理论和制度比较研究2001年2月13日15:54杜钢建请愿权没有制度保障,是中国大陆现行宪法的众多缺点之一
这一缺点在1999年3月进行的修宪中仍没有涉及
在中国大陆,民众的请愿意识已明显增强
1999年4月flg弟子为要求XX省公安局释放flg成员,在北京请愿,就是典型的一例
请愿活动秩序井然,要求坚定,令政府上下大为震惊
因此,如何在制度上保障请愿权,已成为刻不容缓的课题
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请愿权都是一项古老的权利
在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制度下,请愿权的内容和范围有较大的区别
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请愿权的内容和范围不断得到丰富和扩大
请愿权在基本人权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请愿权既是一项表现自由权,又是一项参与治平权
每一个人在法律共同体中都有权利向有关机构表达自己的愿望;对于共同体事物和有关事项,享有要求有关机构受理和回答请愿的权利
在近现代社会,请愿权是国民行使和实现国民主权的一个重要方式
请愿权还是一项重要的和平抵抗权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和平抵抗运动主要表现为请愿运动
加强请愿权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对于未来中国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请愿权的性质和意义正确认识请愿权与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等自由权利的关系,有助于充分理解请愿自由权的特殊意义和特定价值
妨碍请愿自由权意识发展的思想原因之一是现代社会许多人认为「请愿」属于具有封建色彩的观念
既然公民在现代社会已享有言论、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罢工等自由民主权利,就没有必要强调请愿自由
国民既然是主权的拥有者,就无需降格向国家机关「请愿」
此种观点实际上产生于对请愿自由权概念的误解
在封建国家,,臣民固然需要享有请愿权
在现代民主社会,国民同样需要享有向国家机关请愿的权利
第1页共22页在任何一个组织化社会中,无论其民主化程度多高,全体成员不可能参与每一项共同体事物的处理
管理专职化趋向决定公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