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篇)(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工会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校长室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教职工代表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第1页共17页意
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20—3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工会法》执行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