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执法质量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内部执法监督,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干警的执法水平,促进严格、文明、公正执法,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和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刑罚执行中的执法情况;(二)劳动教养处罚执行中的执法情况;(三)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执法情况;(四)办理或协助办理行政许可中的执法情况;(五)行政管理中其他措施的执法情况;(六)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申诉、控告、检举案件中的执法情况;(七)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的基本要求(总要求):(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与上位法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相抵触,并符合规定的程序;(二)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情形;(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五)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行政决定适当;(六)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材料装订规范
第1页共14页第六条监狱刑事执法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符合法定条件,狱内自侦符合法定要求;(二)程序合法;(三)基础台帐齐全,填写及时、真实、规范
第七条监狱、劳教机关行政执法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依法办理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二)依法办理各类奖惩;(三)在狱政、所政管理、劳动生产管理和生活卫生管理活动中,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罪犯和劳教人员脱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