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对“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治理,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促进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和市财务局、市经贸委《关于印发市级都会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治理方法的通知》精神(财企〔2012〕324号),结合工业园区实践,制订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治理暂行规则
第二条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运用准则(一)严厉预算治理,执行专款专用;(二)明确重点,突出结果;(三)坚持公平、公道、公开,表现市场优先准则
第二章资金起原和运用范围第三条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起原包括:(一)市财务专项拨款;(二)区财务配套资金;(三)工业园区企业交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量市、区财务实得局部
第四条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运用范围包括:(一)园区整治;(二)入园企业借款贴息和奖励;(三)补偿园区内企业改制成本不足,如欠两金、退休人员社会化治理等有关支出;(四)公共设备的维护费,如绿地、公用水、电设备等的支出;(五)园区社会服务系统建设
第三章资金核算治理第五条区财务局设立“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专户,治理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并坚持专项资金收、支总分类账,核算专项资金进出状况
第六条工业园区设立分类明细账,依照市都会工业园核算治理要求,具体核算专项资金进出状况及运用结果,并按月实第1页共2页时、精确向区分担区长、财务局和上级有关部分报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报表并附阐明
第四章资金支出治理第七条执行预算治理
工业园区每年10月份前编报下年度园区发展专项资金进出明细预算,经区财务局预审,报区长办公会审核,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送区财务局监督执行;第八条严厉审批顺序
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运用,必需依照同意的年度预算、签署的项目合同书面提出资金运用方案,经园区指导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区指导审批后方可列支;第九条明确审批权限
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经区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