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专刊第12期(总第88期)中共江山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编2008年12月28日*************以案释法*************承包种植自家林砍伐仍需获许可十年前,某县某村村民蓝某,在其承包本村的荒山上种植了100亩的用材林木,到2007年进入采伐期。但是,蓝某并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他于当年11月份雇佣10余人共砍伐林木45立方米。请问蓝某砍伐自己承包山上的林木是否触犯刑律?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7条第4款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同时第32条又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给采伐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蓝某在其承包的荒山上种植的林木,要砍伐承包山林,必须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领采伐许可证。只有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才能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等进行采伐。蓝某在错误1认识的支配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达45立方米之多,情节严重,触犯了刑律,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私设电网致人死亡触犯法律进了监牢王某瞄准了甲鱼市场,在村旁的荒地上开挖了两口鱼塘,放养了贵重的甲鱼。然而好景不长,塘内的甲鱼时常被人偷盗,王某激愤难平,为预防偷盗,他在鱼塘的四个内角打下竹桩,并连接了两条电压为220伏的电线,还在塘基上围起了竹篱笆。他想,这样严密的防范应该可以阻止贼人偷甲鱼了吧。有一天晚上,王某接通电源后,他早早就离开鱼塘回家休息。正在此时,同村村民黄某瞅准这个机会,捅破竹篱笆,急急忙忙脱下长裤缠在脖子上就下塘抓甲鱼。不料,这回甲鱼没偷着,却碰到了塘内的电线上,触电身亡。请问:王某私设电网致人死亡是否触犯刑律?答:我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王某鱼塘里的甲鱼被盗,完全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予以防范和保护,而采取了私设电网这种法律所禁止的危险方法。以损害公共安全为代价保护个人财产,且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王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提供无偿帮工的人在帮工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王某与李某是好朋友,2006年9月5日,王某家里盖房子,李某主动帮忙,不收取任何报酬。在盖房的过程中,李某手中的砖不慎脱落,正好砸到张某的脚,造成张某脚趾骨折。张某看病花掉1500多元,于是便找到李某索要医药费,李某一贫如洗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便拒绝了张某的请求。张某又找到王某,要求王某支付医药费。王某认为不是自己砸到张某的,自己不应该承担张某的医药费。请问:应由谁承担张某的医药费?答:本案中,王某是否要承担张某医药费,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李某的无偿帮助行为是否遭到王某的拒绝;二是李某伤到张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首先,王某和李某是好朋友,平时关系挺好,李某无偿帮助王某家盖房子,王某并没有明确拒绝李某的帮助。其次,李某在盖房的过程中,不慎将手中的砖滑落砸到了张某的脚,因此可以判断,李某没有故意伤害张某的意图,也看不出有什么重大过失。根2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应由王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