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ofdesignforsprinklersystemsGB50084—2001(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68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4—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3.0.1、3.0.2、4.1.2、4.2.1、4.2.2、4.2.5、4.2.6、4.2.9(1、3、4款)、4.2.10、5.0.1、5.0.2、5.0.3、5.0.4(1款)、5.0.5、5.0.6、5.0.7、5.0.8、5.0.9、5.0.10、5.0.11、6.1.1、6.1.3、6.2.1、6.2.5、6.2.7、6.2.8、6.3.1、6.3.2、6.3.3、6.5.1、6.5.2、7.1.1、7.1.2、7.1.3、7.1.4、7.1.5、7.1.6、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