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条)2
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3
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
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4
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
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5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
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