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的特殊救济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管理,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特殊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的申请、核定、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政部门主管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工作,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工作,各区(含XX县区,下同)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具体负责本区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的核定、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特殊困难是指残疾人出现或者发生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生活困难、支付高等教育学杂费、无住房、意外事故和突发重病住院等情形
前款所称重度残疾是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一户多残是指同一居民户口簿内,户主及其配偶、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有2名以上残疾人;老残一体是指6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
第五条残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护理补助,每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一)重度残疾;(二)一户多残;(三)老残一体
申请人符合前款规定多项情形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六条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可申请困难生活补助,每半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一)低保家庭残疾人每人每月200元;(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
第七条残疾人通过国家教育考试被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为:(一)大专每学年4000元;(二)本科每学年6000元;(三)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每学年8000元
第1页共5页缴交的学杂费低于前款规定的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予以补助
已在其他部门申领学杂费补助的,不再享受前款规定的补助
残疾人通过国家认可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可以凭毕业证书申请一次性补助4000元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