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XX县区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相关法规制度,参照中央、省单位改革试点的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XX县区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一列银行账户构成。XX县区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XX县区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市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1上述账户体系中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第五条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XX县区中心支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第1页共13页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XX县区中心支行与市财政局的管理.第七条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XX县区中心支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并设臵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四)中国人民银行XX县区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代理银行的市分行与中国人民银行XX县区中心支行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XX县区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账户与凭证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XX县区中心支行为市财政局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市级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市财政局须向中国人民银行XX县区中心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第十一条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市财政局开设市级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开户时,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预算单位必须分别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第十二条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3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一)预算单位机构设臵的批准文件;(二)市财政局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三)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第2页共13页的签章一致);(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中国人民银行XX县区中心支行国库科备案。第十三条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XX县区中心支行国库科备案。第十四条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可提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市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市级财政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不得提取现金。第十五条《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1),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XX县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