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督查督办制度第一条目的为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职责、制度以及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要任务与内容(一)公司全局性工作部署和公司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公司工作目标、会议的精神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三)各部门工作计划中列明的事项;(四)公司合同书、协议书中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五)公司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六)同级部门委托的督办事项;(七)其它确需督查、督办及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
第三条组织领导-1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
接受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或公司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承办部门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承办任务,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自接到《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之日起算,节假日顺延)及时报告并由综合部进行协调
(四)延期处理
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的事项完成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综合部初审,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批复申请人或转报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执行董事批准
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延期申请,分管领导、总经理、执行董事或综合部应在第1页共9页2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算,节假日顺延)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督办事项由综合部按照职责和公司领导的要求进行
综合部应根据办理时限要求,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