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征土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带征土地的管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带征土地,系指由建设单位在征用土地时垫款带征的下列土地:(一)因征地撤销生产队建制而剩余的土地;(二)受征地影响造成无法耕作的零星土地;(三)其他必须带征的土地
带征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包括带征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或转让
第三条*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是本市带征土地的主管机关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土地局)负责管理所在区域的带征土地
第四条带征土地经批准可临时使用,使用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二年
凡具备耕作条件的带征土地,应优先安排相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不适宜农业耕作的带征土地,可作为堆场、施工场地、停车场、集市贸易场地等临时使用
第五条需要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单位,可向区、县土地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载明土地用途、需要面积、临时使用时间及地上临时设施要求,并提供相应证件和上级机关证明
除适宜农业耕作的带征土地外,带征单位需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可优先安排使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需使用带征土地作临时施工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临时使用带征土地面积(一块)在五亩以下的,由区、县土地局审批;临时使用带征土地面积(一块)在五亩以上(含五亩)的,由区、县土地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局审批
第八条市或区、县土地局在审批临时使用带征土地时,应书面征求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书第1页共3页面文件之日起七天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同意
市或区、县土地局应在收到规划管理部门答复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批复,并抄送同级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区、县土地局同时抄报市土地局备案
第九条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单位应严格按核定的用途、面积使用
在临时使用期限内如需改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