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务03关于特殊工时制度】劳动法工时制度关于特殊工时制度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推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自此,五天八小时成为最常见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在标准工时内提供劳动的,受法定最低工资待遇的硬性保护;劳动者在标准工时之外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加班报酬
作为例外情形,还存在另外两种特殊工时制,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原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这样规定:★☆★☆★☆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第1页共3页(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由于以上部门规章对特殊工时的列举比较笼统和宽泛,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