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谈话诫勉制度为了更好地履行纪检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省纪委的有关规定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谈话诫勉的对象在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
二、谈话诫勉的适用范围1
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其它需要实行谈话诫勉的事项
三、谈话诫勉的实施办法1
决定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由纪检组提出意见,报党组审定后实施
谈话一般由厅纪检组负责人主谈
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
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四、谈话诫勉的内容1
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诫勉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五、谈话诫勉的要求1
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第1页共2页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被谈话人接到谈话诫勉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
六、谈话诫勉后的处理1
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