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为适应本市深化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改革和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的相关要求和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坚持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实施专业技能与文化素质全面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遵循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实施分层考核,增加学生的选择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坚持学校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实现评价主体多元、评价方式多样;坚持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与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配套推进,满足学生就业、升学不同发展需求;坚持稳步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逐步完善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二、评价内容与方式(一)专业技能学习成果记录主要反映学生在校期间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学习水平及相关职业素养养成情况
引入社会评价,重点记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与专业技能学习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及其他证书等
包括职业资格证书的证书名称、级别、颁证单位、颁证日期、证书编号,各级各类竞赛的项目名称、级别、主办单位、获奖等级、获奖日期等相关信息
记录形式如下表:职业证书名称级别颁证单位颁证日期证书编号资格证书各级各类竞赛项目名称级别主办单位获奖等级获奖日期其他(二)公共基础课程考试1
考试科目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和信息技术基础
考试形式(1)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分设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
其中,合格性考试为学生必考,等级性考试为学生选考
(2)语文、数学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实行分卷合场,一次完成,均采用书面笔试方式
英语合格性考试(含听力测试)和等级性考试(含口语测试)的书面笔试也实行分卷合场,一次完成;等级性考试中的口语测试另行单独组织,采用人机对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