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文化站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综合文化站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层文化阵地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发展文化馆和其它文化事业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章性质和方针第二条综合文化站(包括乡镇文化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文化活动中心)是国家最基层的文化事业机构,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设立的文化事业单位,是集图书阅读、广播影视、宣传教育、科技推广、成人培训、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当地群众公共文化活动的中心
第三条综合文化站工作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努力推进基层精神文明、和谐文化建设,提高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章职能第四条综合文化站承担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进行文化管理的职能,具体职能是:1、协调指导各村文化大院(活动室、中心)建设和管理;2、对辖区广大群众进行时政宣传和政策法制教育;3、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组织农村电影、电视放映活动;4、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培训班,举办思想道德、科普、农技知识讲座,辅导和培养文艺骨干,服务区域经济建设;5、开办图书(阅览)室,组织群众开展健康有益的读书活动,指导村文化大院农村书屋的建设管理;6、组织开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7、搜集、整理、保护、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乡村特色文化发展;8、组织、指导村级(社区)群众文化活动室、文艺协会、第1页共4页业余文艺团队和文化专业户开展各种业务活动;9、协助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做好文物宣传保护工作;10、协助上级文化部门管理当地文化市场;11、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参与、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工作
第四章机构设置第五条综合文化站应设立图书室、娱乐活动室、数字资源放映室、文艺辅导培训室、室外活动场地等
第五章活动内容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