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制度调研报告一、国外出口退税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口退税制度自1854年首先在法国采用,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
目前,出口退税已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并普遍实施,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但世界各国在出口退税方面的具体做法却有很大差异,有的国家对出口商品直接免征国内税,如美国的消费税在最后的零售环节才产生,所以美国的出口商品是不含税的,出口后也不需要退税
而更多的国家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一般并不直接免征出口商品的国内税,而是实行先按供国内消费的商品的标准计征国内税,待商品出口后,再按向海关申报并实际出口的数量,计算已征收的税款,并退还给出口商
下面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to)和法国、英国、韩国、德国等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
(一)世界贸易组织(wt0)对出口退税的规定wto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允许成员国采取出口退税的措施,规定只要出口退税额不超过出口商品实际所含税负,出口退税就不能被视为出口补贴
如gatt附件9《注释和补充规定》第16条明确规定:“免征某项出口商品的关税,免征相同商品供内销时必需缴纳的国内税
或退还与所缴纳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
”wto的这一规定符合其基本原则
wto最基本的原则是无歧视原则,这一原则又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实施的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一国国内税(间接税)制要求出口商品与进口商品承担相同的税负,故进口国常常会依照消费地原则对进口商品征收间接税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退税才能使出口商品彻底或尽可能地以不含税价格进入进口国,避免国际间的重复征税,以符合税收具有的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
(二)法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
在税收机制上,法国的增值税属于中央税,在征收与退还方面都体现了高度的中央集权性,即增值税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再分成给地方政府,而出口退税的负担也完全由中央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