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统一管理
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统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加强对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
市政工程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及其冠名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市政工程设施,对损毁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一节养护与维修第八条市区城市道路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进行巡察,发现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的,应当责成养护维修单位及时修第1页共9页复,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条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