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党风廉政问题,说现象是“四风”问题,说本质是作风问题,这些顽苛杂疾,危害巨大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明确党委和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起什么作用,各自应该负起哪些责任
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处于领导地位、中心地位、保障地位,“党委作为一个地区或部门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由此,做谋划、用人选、定规章、抓机制、强机构、做典范、促监督每一项工作,都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党委的主体责任自然而然就体现在这所有环节当中
同级纪检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富有责无旁贷的责任,尤其是执行和监督
再好的谋划也要有人抓落实
党风廉政问题,在根源上是思想认识问题、政治纪律问题、道德修养问题,更是体制机制问题
因此,抓党员干部政治思想教育的深度、抓党纪党规执行的力度和广度、抓道德建设和信仰塑造的高度、抓体制机制运行效能的尺度,就成为纪委的工作内容和监督责任内容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没有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制度就会形同虚设
出了党风廉政问题,应该如何追究责任
这不但需要制度,更需要实践
依据已有的制度约束,探索新的制度措施
过去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如何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主体不明、界限不清、程序不严、执行不力的问题,操作难度大
有鉴于此,新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从体制机制方面做出相应调整,在工作组织、工作主体、工作程序上做出严密安排、严格规定
从应究责任的界定、归类,到违纪违法事实的调查、认定,到责任追究的动议,再到责任处理各项规定的具体适用等
把责任层层分解,明确责任担当,使得责任追究第1页共2页制度更加系统完整、科学合理,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规程可操作
研究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