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沙石土资源制度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沙、石、土资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沙、石、土资源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保护沙、石、土资源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沙、石、土资源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严禁在本市下列区域开采沙、石、土资源,任何单位无权审批:(一)鼓浪屿岛和其它邻近小岛;(二)厦门本岛海滩、海岸;(三)具有保护价值的山岭;(四)已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耕地;(五)水库、堤坝、水渠、河道保护区;(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水土流失剧烈地区,绿化规划地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开采的区域
第五条经确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孤石、奇石等岩体不得破坏
第六条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区域开采沙、石、土,由市建委会同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林业、园林绿化、水土保持等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开采区域和编制开采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开采沙、石、土,必须按本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开采许可证,缴纳资源补偿费
第八条开采沙、石、土,应向市建委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三)开采方案;(四)治理方案
第九条开采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第1页共4页(一)开采地点、开采范围、起采标高、终采标高、开采顺序;(二)开采设备,开采方法,选矿工艺;(三)生产能力,开采年限及进度安排;(四)按规定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水土保持措施;(三)土地复垦措施;(四)边坡处理措施;(五)按规定应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市建委自收到开采申请人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