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制度为了充分发挥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规范重点提案工作程序,促进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提高办理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通知(厅字[2003]8号文件)精神和《政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重点提案的原则除符合提案立案标准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标准:1
提案内容着眼于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紧扣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提案内容更能有利于政协发挥作用、促进党政部门改进工作
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比较具体、明确,在有关承办单位的努力下可望在年内得到解决或逐步得到解决
提案所提建议对党委、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经办理落实能产生或将会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条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1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在提案审查过程中,按照第一条的原则,遴选出部分提案作为备选重点提案;2
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提案作出分析,确定初选方案
其中,拟报请中共*省委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征求省委督查室意见;拟报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征求省政府督查室意见;3
重点提案初选方案提交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后,报主席会议审定;4
全体会议结束后,平时提案中有符合重点提案标准的,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初选,提请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报分管副主席审定;5
报送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第1页共3页转请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根据领导同志分工,分别呈送阅批;省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由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实际自行选定;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自行选定
第三条重点提案的交办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