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县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捐助,规范捐助和受赠行为,保护捐助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捐助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受赠人捐助款物,用于解决城乡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吃、穿、住、医等其他生活困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助受赠人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社会捐助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和变相摊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捐助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能第五条社会捐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开展捐助活动
捐助活动经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管理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能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全县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同时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跨市、县(区)对口支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民政部门可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捐助活动,但不得跨辖区开展
第七条民政部门设立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指导、协调全县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捐助物品的集中、清理、消毒、运输等工作和捐款的验点、接收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和就近的原则,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负责捐助款物的验收、清点、登记、整理、打包,并负责运送到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捐助款物,以组织名义送所在地的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
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点)要向社会公布其名称、详细地址、热线电话、银行帐号等,以方便群众捐助
第三章捐助和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