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涉农财政税收制度研究党的十六大指出
“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造成了农民增收困难,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制约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鉴于农村经济发展与国家财税政策之间的密切关系,本文旨在探讨一下涉农财政税收政策的有关问题
一、我国农村财政与税收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农业税制不合理目前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超过gdp的增长速度,农业税类(包括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收入的增长速度快于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平均每年快0·45个百分点
产生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就是农业税制设计不合理
我国二元的经济结构决定二元税制结构
现行的农业税类是专门针对农村而设的,它同城市征收制度相比,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对农民有税收歧视
首先,税种性质模糊不清
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来分,我国现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严格地按我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现行农业税不属于上述任何一个税类
其一,农业税以农业生产收入为课税对象,但计税依据中并未扣除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与所得税有差异;其二,农业税不仅仅只对农民出售的农副产品课税,还包括农民维持生存的口粮,与流转税也存在差异;其三,农业税以农业收入为课税对象,而不是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故也不属于财产税或资源税
因此,农业税的性质很难界定,税种设置本身缺乏科学性
其次,减免税规定不完善
农业税有一些减免税政策,但同其他税种相比,还存在一些漏项
如财政部门将农业税归入所得税,那么,对农户就应参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确定免征额或允许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
事实上,与之相关的内容尚为空白,即使目前正在试行的税费改革方案也没有涉及这些方面的内容
当前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两千余元,若农业税也享有公平性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