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主办人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1(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第1页共15页取证措施;(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