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道路管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XX县区、XX县区、长清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XX县区、XX县区、长清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页共5页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XX县区、XX县区、长清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