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难题对法律科学的范式影响摘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传统法学以主客二分法为范式的缺陷越来越明显,这促进了以主客一体化为范式的环境法学的兴起
与西方生态主义提倡的自然权利观点不同,中国环境法学的新范式仍然应该以人为本
在当代中国,为了运用法律方法应对环境难题,法律科学的范式应调整和重塑,新型的法学范式应走综合法学的道路,突破传统法学中事实与价值分离的樊篱
关键词:范式;主客体一体化;综合法学;以人为本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169(2020)04-0050-06范式是某一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探索、教育和训练中形成的共同信念,是某一门科学诞生的标志
解答难题是新范式形成的契机,观念革新是范式转换的核心
在环境难题日益复杂的当今社会,如何运用法律方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开发自然资源,以及环境难题会对中国整体法律科学的范式转换产生什么影响,学界观点并不一致
2020年我国著名环境法学者蔡守秋教授的著作《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以下简称《调整论》)的出版,在法学理论界产生了很大的反响,环境法学领域的学者甚至认为这本书提出的观点是对主流法理学研究范式的革新
但是该书提出的有些观点还值得商榷,笔者对此略述管见
一、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的范式有何不同
蔡守秋教授所界定的传统法学,指的是笛卡尔、培根、牛顿以来到20世纪60年代生态主义开始时期的西方现代主义法学,也包括目前中国的主流法理学
综观蔡守秋《调整论》全书,其提出的观点之一是:西方传统法学的研究主题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忽略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探讨;我国主流法理学也只注重研究人与人的“法律关系”,没有将法律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纳入分析框架
传统法学研究方法最大的失误是主、客二分法,即提倡以人为中心,人只能是主体,自然只能是客体,主张人对自然的征服与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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