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遵循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把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不低于上年度全国平均水平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
第七条执行和制定国家、地方的环境保护优惠政策,鼓励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
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培养环境科学技术人才,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树立重视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损害环境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因环境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标准,并对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编制并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