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0-/8集美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厦府〔〕号)和《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厦府办〔〕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统筹城乡发展要求,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健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困难群体医疗救助体系,解决我区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第三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经济困难的居民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四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实行属地管理;(二)救急、救难、公平、便捷;(三)救助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1-/8(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区户籍或本区常住人口,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
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
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第二类救助对象:(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三)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和精神、智力三级)以上的人员;(四)享受救济的年代精简老职工、矽肺病救济对象;(五)计生特殊家庭
指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和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