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陪审员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六个问题应引起重视一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不具体,导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难以界定
根据《决定》第二条的规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案件,限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其中“社会影响较大”概念不清,范围含糊,在实际动作过程中难以界定
二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缺乏量化标准,导致不用或滥用现象发生
目前,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出现两种不良倾向:一是审判人民能够组成合议庭的审理庭不愿意用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
原因在于少数法官认为开庭、评议要考虑陪审员的时间、水平等,不如本庭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便捷,加之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审判长和审判员承担很大的责任压力,因此,一部分审判人员从保证案件质量考虑,不愿与享有“责任豁免权”的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二是审判人员不够组成合议庭的审理庭,往往频繁地使用陪审员,以便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近几年,由于受机构改革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影响,许多基层法院的法官数量不足,以致于有些审理庭的法官不足3人的审理庭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只有从其它审理庭抽调法官,审理案件极为不便,陪审员制度施行后,为他们组成合议庭提供了便利条件,往往频繁地使用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导致了审理庭之间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不平衡,并且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
三是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容易导致陪审员参审的机会不均等
《决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此种方式虽然可以避免人为因素,保证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公正、透明,但是在实际动作过程中,有的陪审员因连续多次被抽取而频繁地参加审判,有的陪审员则因没有被抽取而长期不能参第1页共13页加案件审判
同时,随机抽取的方式很难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