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明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和《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畜牧兽医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五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加强管理,增强自律意识,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二章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保持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建立科学、合理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制度,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制度,拟定年度强制免疫计划,组织疫苗供应,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第1页共5页和快速反应体系,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第十条工商部门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整顿和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市场秩序
在疫区封锁期间,负责关闭疫区的畜禽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