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生资助制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根据XX县区教体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家庭经济困难、无收入来源或收入较低、家庭遭遇不测等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救助,包括申请政府助学金、学校减免及其他各类救助等
第二章认定办法第三条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无生活来源、靠亲友或他人资助的孤儿;(二)单亲家庭且单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三)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四)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有区工会或民政部门认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六)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七)父母双双或单方亡故,家庭经济困难者;(八)军烈属子女、特困残疾子女和残疾学生;(九)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经济困难者;(十)除上述情形外,其它因素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五第1页共9页条认定标准参照政府助学金资助标准
寄宿贫困生每生每年1000元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已取得资格者应立即取消
(一)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二)家庭因修建或购房、买车等消费而欠下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三章认定程序和办法第七条认定程序: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完成贫困生认定,以后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复议调整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贫困生评定坚持政策告知、本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