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议稿)渝万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公司共同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权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方案和意见;(三)审议通过职工与公司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四)根据公司要求,评议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公司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五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第1页共4页第1页共4页本公司选举职工代表以得票数多的前五人为准,但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的选票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构成为
一线职工所占比例不低于30%;女职工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10%
第八条职工代表基本条件(一)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在职职工;(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遵纪守法;(三)关心公司,爱岗敬业,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