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2
发生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3
发生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4
阻碍药品安全事故调查的;5
对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和重大药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6
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
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篇: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XX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工作失职行为(一)正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布臵和不重视的;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对公司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1页共7页(二)副职领导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
未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未检查督促工作人员消除安全隐患;未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季节性安全活动;未按规定召集“周五”安全例会;事故处理未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隐瞒事故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其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