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眼于选准用好干部,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为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引导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人民检验的政绩,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进行
突出重点,严把政治关,加强对干部贯彻民主集中制、勤政廉政、求真务实和心理素质等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琐,力戒形式主义
坚持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
在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程序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班子成员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届中考核、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民主推荐第六条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具体方式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七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全额定向会议投第1页共9页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五)下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