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例制度创建关键词:判例先例先例原则判例法法典法司法解释法律漏洞判决书引言中国系属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源
法律规则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官主要依赖法律规则,运用三段论模式审理案件,以达规范人际生活关系,协调各种法律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及秩序的法律目的(1)
然则因立法政策及技术的缺陷,未来社会生活的无法预见等诸多弊端,造成了法律的漏洞与局限,使其不能完整达到上述之目的
任何法律自诞生起既有漏洞,已是不争之事实
德国法儒萨维尼指出,法律自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
欲以一次立法规范未来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实属不可能(2)
同时法律好比文人的着作
一经出版,即告死亡
法律藉以载体的乃难臻精确的文字,可能会产生多种截然不同的意思,故很难为立法者所左右
这便是其局限性
法理上,为解决法律的漏洞与局限不外两种途径:其一为立法,即依一定立法程序增删修订既有之规定;其二为判例,即法院于适用之际,阐明其疑义,补充其漏洞,创造新的制度,必要时有意思地改变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多采用的是第一方法,本文主要探讨第二种方法在中国适用的可能性
一、判例的语义分析判例(jurisprudence)的定义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达
在古老时期,判例因源于人类对社会冲突解决的经验,故判例被称为法律科学,更准确地讲是法的实践科学
(3)判例是人类处理具体的社会矛盾的理性智慧结晶
古罗马时期,判例没有现在司法先例的意思,但在古罗马,法学家活动具有判例的雏形
古罗马的大法官告示(4)和法学家的解答(5)都是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建立的,是他们作为法律实践者和学者进行的活动中得出的方法
这两种法学家的活动在古罗马时期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权威
进入近现代判例开始有法院的裁判的意义
王泽鉴先生将判例定义为,法院就具体案件所做成的判断,对外发生一定效第1页共6页力的,成为以后判决的先例(6)
虽然判例是法院对具体的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