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房屋和矿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綦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XX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以下简称执法监察队)和全县各街(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国土所),按照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法,对所辖区域土地、房屋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为进行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责任制度
第三条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按照教育与查处、责任与奖惩、巡查与抽查、职能部门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由执法监察队组织实施,由执法监察队和国土所共同承担
第五条县国土房管局建立健全县、街(镇)、村居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制定群众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023-85890048),畅通举报渠道,奖励群众有效举报
第二章巡查区域分级与职责分工第六条对巡查区域进行分级,执法监察队和国土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形成上下联动巡查网络体系
第七条按照国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对巡查区域进行分级:(一)重点巡查区域
基本农田保护区、县城城市规划区、场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国省道及县道两侧以及重要XX县区
(二)一般巡查区域
一般耕地、一般农用地、村庄规划区及其周边区域、城乡结合部、村级道路两侧以及已经审批的用地区域
第八条执法监察队动态巡查职责第1页共4页(一)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的动态巡查工作,制定巡查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街(镇)国土所对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的巡查工作
(二)负责对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开展定期巡查,对各国土所的巡查工作进行考核、抽查和监督
(三)及时制止和查处巡查工作中发现的